根据《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、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卫办医发〔2006〕32号)和省卫生厅《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苏卫医〔2006〕45号)要求,省临床检验中心对我省283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检验科进行了质控评价,确认我院检验科成为省临床检验结果互认机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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